「運動是與生俱來的人權。每個人應有機會參與運動,並在經由沒有任何形式歧視,及注重友誼、團結與公平競爭為基礎的奧林匹克精神共識下從事運動。」- 節錄自奧林匹克憲章 (Google 翻譯)
Wiki:
《奧林匹克憲章》(Olympic Charter),亦稱奧林匹克章程或奧林匹克規則,是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為發展奧林匹克運動制訂的最高法律文件,對奧林匹克運動的組織、宗旨、原則、成員資格、機構及其各自的職權範圍和奧林匹克各種活動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也是約束所有奧林匹克活動參與者行為的最基本標準和各方進行合作的基礎[1][2]。
奧林匹克憲章與人權的國際發展關係密切,[3]如2014年俄羅斯索契主辦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開幕前,Google更改搜尋首頁並引用奧林匹克憲章條文:「運動是與生俱來的人權。」[4]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